8F辦公室冷氣壞了!鄰「拒絕借過」更換室外機 律師事務所告了
▲法官判處蔡女應容忍鄭男與修繕人員入內進行冷氣室外機更換工程。(示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112年4月向房東鄭男租下一棟位於北市某社區8樓之3房屋,但因冷氣已無法制冷,經委請空調設備公司到場勘察後,確認是懸掛在8樓外牆的室外機需要更換,但要進行工程只能從隔壁的8樓之7進出,陳男多次8樓之7所有權人蔡女協商,但均遭對方拒絕,只好提告。臺北地院法官判處蔡女應容忍修繕,不得有妨害工程之行爲。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向屋主鄭男租下該處8樓之3房屋,作爲法律事務所辦公室及營運地點使用;而蔡女則是8樓之7所有權人,現由其子經營短期補習班使用。陳男主張,房東鄭男系以現況交屋,附有1臺獨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安裝在屋內,但室外機卻懸掛在8樓外牆上,因冷氣機已達使用年限,無法有效製冷,經委請空調設備公司到場勘察後,確認室外機須進行更換工程,然受限於房屋格局動線,該工程僅能從8樓之7進出,陳男多次嘗試與蔡女協商,均遭對方明確拒絕施工人員入內修繕,無奈之下只好提出告訴。
對此,蔡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表示舊冷氣室外機更換路徑甚多,陳男卻執意要從8樓之7進出,且非單純借過,是爲了在蔡女屋內設置管路,顯然侵害其所有權,請求駁回陳男之訴。
臺北地院法官審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且參閱室外機外牆位置照片,僅有從8樓之7進入拆裝一途,別無其他途徑;令蔡女提出的管路設置部分,陳男表示均會按照原來管路,不會經過蔡女房屋,其所提出的疑慮可以排除,因此法官認爲確實有透過8樓之7房屋進行裝設冷氣室外機之必要,判處蔡女應容忍陳男偕同修繕人員進入屋內進行工程,不得有妨害之行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