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天獎勵假說沒就沒?工會助職場媽媽討回公道
在廣東,女職工依法生育可享“98天法定產假+80天獎勵假”共178天產假。如果公司不予休獎勵假,女職工怎麼辦?近日,廣東省人社廳、省總工會等6部門聯合發佈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典型案例,其中一件由工會律師成功幫助職場媽媽維權調解的案例值得關注。
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職某教育科技公司,擔任教研運營一職,與公司簽訂了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24年6月25日,何女士順利產下第一胎,公司按規定給予其98天法定產假。然而,在法定產假期滿前,公司向何女士發出通知,要求其於2024年9月23日返崗,否則將解除勞動合同。何女士多次與公司協商,希望享受80天獎勵假,但均遭拒絕。
無奈之下,何女士於2024年8月29日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執行80天獎勵假並支付假期工資31920元,同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0000元。
廣州市勞動仲裁委將該案委託給市勞動人事爭議三方聯合調解中心進行調解,該中心接到調解任務後,立即指派工會律師接手此案。
工會律師在調解中發現,該公司對80天獎勵假的法律規定存在誤解。該公司認爲獎勵假僅爲廣東省地方性規定,而公司註冊地在省外,無需執行;即便給予獎勵假,也應按註冊地城市規定的60天執行;且堅稱獎勵假可給可不給,98天產假結束,何女士就必須返崗。而何女士則據理力爭,強調雖公司註冊在省外,但自己在廣州工作,公司應遵循《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給予80天獎勵假並支付獎勵假工資。
針對公司的錯誤認知,工會律師展開專業釋法工作。一方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指出,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廣州,產假屬於勞動保護範疇,應按廣州相關規定執行;只有當公司註冊地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且雙方有約定時,才按註冊地規定執行。本案中,省外城市獎勵假規定天數少於廣州,何女士應享受80天獎勵假。另一方面,着重強調《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80天獎勵假是女職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公司無權擅自剝奪。
此外,工會律師察覺到何女士與公司已產生矛盾,雙方均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卻因顧慮而不願率先提出。爲此,工會律師靈活採用背對背調解方式,分別與雙方深入溝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於2024年10月23日通過市勞動仲裁委置換仲裁調解書,公司承諾於2024年11月10日前,以銀行轉賬方式向何女士一次性支付50000元。此後,公司按時履行了支付義務。
省總工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中,用人單位對獎勵假的錯誤認知及不合理主張缺乏法律支撐。工會律師通過專業的法律解讀與有效的調解,成功化解矛盾,不僅爲何女士討回了公道,更爲廣大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具有價值的參考範例。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許接英 通訊員屈大鵬)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