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起新設5MW以上資料中心納管 能源使用效率限不超過1.3
5MW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建廠前要提出能源使用先期規劃並送主管機關審查。記者陳儷方/攝影
因應AI資訊產業用電快速攀升,經濟部修法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建廠前要提出能源使用先期規劃並送主管機關審查,能源署表示,新設(擴建)資料中心須符合最佳可行技術(BAT),其中能源使用效率(PUE)規定,超大型資料中心不超過1.3、主機代管資料中心不超過1.4。
此次修法規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11月5日生效,新規定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11月5日之後新建或擴建的資料中心。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表示,本次修法參考歐盟資料中心能源效率準則規範,並透過專家諮詢及座談等方式蒐集意見,制定七大檢核項目,包括:資訊設備選用、軟體服務配置、資料管理、冷卻系統、電力系統、能源監控及管理,以及整體能效都須符合最佳可行技術規範。
同時,參考日本、新加坡、德國等國家作法及我國產業實務經驗,以能源使用效率(PUE)爲效率指標,針對不同營運類型訂定標準,分別爲超大型資料中心不超過 1.3、主機代管資料中心不超過1.4。
吳志偉指出,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範疇原本只有電力類(電廠)、汽電共生類(汽電共生系統)、石油煉製類(石油煉製業),在能源使用類的部分只有製造業,此次新增資料中心一項,包括5MW以上業界自用、主機代管的資料中心。
能源署組長廖芳玲表示,新規上路後,若業者申請審查順利,審查期間約3-6個月。
IDC用電量大,臺電公司過去曾表示桃園以北不再核供5MW以上資料中心的用電,現在能源署再修法將大型IDC業者的能源使用規劃納入審查,能源署說,有意新設IDC的業者要先取得臺電供電同意後,再向能源書申請審查。
能源署說明,此次修法前已召開多次學者專家諮詢會,並與主要營運資料中心業者溝通,業界特別關注的最佳可行技術規範、效率標準強制性及查覈作法等議題已充分交換意見。
能源署強調,資料中心是我國數位轉型的重要基石,透過本次修法,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不僅可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亦有助產業減碳與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