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天狂刷105萬打賞直播主!他喊「我智力像9歲」 求退錢被打臉

▲北部1名男子僅花51天刷破百萬買直播幣,事後怒告求退費,法院認消費有效判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一名男子在直播平臺「浪Live」短短51天內刷卡儲值105萬7313元購買虛擬代幣,事後主張自己智力僅相當9歲、患有疾病,消費當時缺乏辨識能力,且平臺未盡身分驗證義務、條款隱蔽失公平,提告請求返還全額款項。士林法院審理後認爲,男子消費時已成年,並非無行爲能力人,雙方契約有效,直播平臺收款具法律上原因,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男子主張,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20日間,在住家使用信用卡線上刷卡向被告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儲值購買直播代幣「浪花」,共計105萬7313元,但自己智力宛如9歲兒童,患有衝動控制障礙,當時缺乏意思表示能力,請求返還。

男子甚至指出,「浪Live」APP未設身分驗證或排除心智障礙者消費的機制,使用條款也僅於首次下載登入時顯示,日後使用難以查找,顯屬隱蔽,且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與「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應屬無效。

對此,被告抗辯,男子消費當時已具完全行爲能力,其儲值行爲爲有效契約,並無法律瑕疵;平臺僅提供直播互動服務,並非法規所稱「網路遊戲」,不受遊戲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拘束;至於條款,使用者可經由APP設定選單進入「關於我們」查閱,並無隱蔽或顯失公平情形,平臺亦已透過手機簡訊驗證等方式完成登入驗證,已盡合理義務。至於使用條款,被告強調可透過APP內設定選單查閱,未有男子所稱隱蔽失公平情形,已盡合理告知與驗證義務。

法院審酌後認爲,儘管男子事後被法院宣告爲受輔助人,須經輔助人同意始得進行高額交易,但該輔助宣告是在消費行爲發生後始生效,依民法規定,男子於儲值當時仍爲完全行爲能力人,其消費行爲依法有效。

法院另委託醫院鑑定,結果指出男子當時「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但並未達到完全喪失之程度,不符合民法第75條所定「無效」標準;且相關法律亦無漏洞,不得類推適用輔助宣告後需經同意的規範。綜上,原告儲值行爲屬有效契約,平臺收款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判決男子敗訴,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