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買麵包猶豫不決…父失控暴走 怒踹、連搧巴掌遭羈押下場慘

臺南市男子阿成帶着年僅4歲、1歲半的女兒、兒子前往購買麪包,僅因女兒選擇麪包有問題,竟對女童左右開弓打巴掌、腳踹女兒,還踢倒兒子坐的推車;現場民衆出手保護孩子,才讓他無法再動手。檢察官將他聲請羈押獲准,臺南地院判刑3月,並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依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指出,43歲男子阿成(化名)去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帶着分別年僅4歲、1歲半的女兒、兒子,前往臺南市東區一家麪包攤購買麪包,女童跟父親步行,男童坐手推車,結果阿成竟僅因女兒購買、選擇麪包有問題致情緒失控。

阿成明知女兒、兒子都是年幼兒童,身體脆弱,竟出手掌摑女兒臉部、腳踹女兒,還踢倒兒子所坐推車,導致兒子倒地;當時在場民衆上前保護女童、男童,才讓阿成無法進一步動手傷害孩子,但仍造成女童左臉、右臉、右膝、左膝紅痕等傷害,男童也飽受驚嚇。

案經民衆報警,臺南市警第一分局員警到場處理,將阿成當場逮捕,移送偵辦;偵訊時,阿成承認有打女兒跟踢女兒,但辯稱沒有推倒兒子所坐推車,另外雖然有踢女兒的腳,但是女兒左、右膝紅痕未必是他造成的。現場謝姓、黃姓、蔡姓民衆均出庭作證,指證歷歷。

社工在詢問女童、男童後,代二人對父親提出告訴;檢察官依據女童、男童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女童受傷照片、警員密錄器、監視器畫面等,認定阿成犯行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並將他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法院審理時,阿成才承認犯行,認定阿成相關傷害行爲,已構成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另定罰則,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罪科刑;阿成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法院指出,阿成與被害人間爲父子關係,阿成對於身心均尚未完整發育兒童,本應剋制己身情緒並細心、耐心以待,竟僅因女童購買、選擇麪包問題,即以逾越父母懲戒權方式傷害被害人,對被害人等身體法益造成侵害,且恐對於被害人等於成長過程中健全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法院審酌,阿成所爲實值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爲所造成傷勢,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不得易科罰金,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臺南市男子阿成帶着年僅4歲、1歲半的女兒、兒子前往購買麪包,僅因女兒選擇麪包有問題,竟對女童左右開弓打巴掌、腳踹女兒,還踢倒兒子坐的推車。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