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軍人交付資料收賄案 一審認罪最重判7年

總統府維安的憲指部211營賴姓、黎姓、林姓士官及國防部資通電軍陳姓士兵,涉交付軍中資料給中國情報人員獲利。北院今審酌4人認罪,繳交犯罪所得,判5年10月至7年不等徒刑。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負責總統府維安的憲指部211營賴姓、黎姓、林姓士官以及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的陳姓士兵,分別於民國111年至113年的服役期間,以學長拉學弟轉介的方式相互介紹,分別以新臺幣26萬元至66萬元不等的酬勞爲對價,先後將211營內及電指部所屬單位的非屬機密,但爲公務上應秘密的軍中內部資料,透過黃姓中間人(通緝中)轉交或直接交付給中國情報人員,時間分別長達數月。

判決指出,賴男及陳男就其中一次行爲,因向電指部所屬單位刺探公務上應秘密的資料,被該單位數名現役軍人所拒絕,而未得逞。

案經臺北地檢署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違反國家安全法爲大陸地區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未遂等罪嫌起訴賴男等4人。臺北地院審理期間,4人坦承不諱。

北院合議庭考量,4人受國軍長期栽培,理應知悉效忠國家的重要性,且分別職司戍衛總統府內勤務及情報機構,均屬極具機敏及重要單位,卻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爲收受賄賂,竊密手段以物理性翻拍,期間長達數月,內容雖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定義的機密,但亦爲總統府或電指部所屬單位的內部不對外公開的公務上應秘密資料,所爲背叛國家舉止,危害國家安全,4人坦承犯行,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合議庭審酌,賴男行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3罪、違反國家安全法爲大陸地區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電磁紀錄未遂罪1罪,判刑7年;黎男爲貪污收賄罪2罪,判刑6年8月;林男爲貪污收賄罪1罪,判刑5年10月;陳男爲貪污收賄罪1罪及違反國家安全法爲大陸地區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電磁紀錄未遂罪1罪,判刑6年5月。全案可上訴。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