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男偶像一夜情被抓包! 「遭公司逼賠千萬」父母親戚全遭殃

記者蔡宜芳/綜合報導

南韓演藝圈12日傳出一名男偶像因私生活問題,被所屬經紀公司逼迫簽下數十億韓幣的債務承諾書,雙方爲此大打官司,而法院最終判定男偶像勝訴,該案件也成爲娛樂圈中「奴隸契約」現象的警鐘。

▲南韓一名男偶像因私生活問題,遭經紀公司無理索賠。(圖/示意圖/CFP)

根據法律平臺《LAWTALK》報導,男偶像A原是四人男團的成員,他在2023年1月與朋友的聚會中,和酒席上的一名女性發生了一夜情,事情被公司得知後,A收到了一份承諾書,內容寫着:「本人(A)承認有關醜聞的所有事實,並同意賠償因此造成的所有財務損失。」

據悉,經紀公司的索償範圍幾乎可以說是無上限,其中包括團體的首張專輯製作及活動費用全額、專屬合約的違約金,以及其他額外的違約金。甚至還有一項條款寫道:「若A無法以自身財產賠償,則同意向A的父母及親戚索賠。」對A的家人實施連坐法。

▲經紀公司逼籤的債務承諾書甚至連坐罰家人。(圖/123RF)

由於A到了28歲纔再次挑戰出道,該團體可以說是他最後的希望,因此他在焦急之下籤署了承諾書。只是沒想到,經紀公司竟在收到承諾書的兩天後,便單方面宣佈將A踢出團體並解約,還以承諾書爲依據,向A提出韓幣2億(約新臺幣477萬元)的賠償訴訟。

經紀公司主張表示,A的行爲是「明確毀損偶像形象的違約」,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法官駁斥了這一說法,並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請求。法院首先考量A的行爲是否屬於違反合約中的「保持形象義務」,根據判決書,若要構成違約,必須是「對大衆文化藝術服務造成障礙的行爲」,即對公衆形象有嚴重損害。

法院指出,A與女性的性行爲並不構成刑事事件,且未在媒體上曝光,因此僅以此行爲爲由,並不構成犯罪,且只要未對外界產生影響,便不能因私人生活問題而視爲違反合約。法院也針對債務承諾書的效力做出判定,認爲該承諾書屬於民法第104條的「不公平法律行爲」,因此無效。

而法院也認定,經紀公司利用A迫切的心情,強迫其承擔沒有法律根據的數十億韓幣賠償責任。法院除了駁回經紀公司向A提出的2億韓幣賠償,也要求經紀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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