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小夥河灘遊玩墜2米深疑似砂坑,溺水獲救幾近失明智力下降;親屬起訴三單位索賠271萬

浙江台州23歲小夥帶小外甥散步不慎墜入2米深疑似挖砂坑,溺水導致呼吸心跳驟停、腦損傷等嚴重後遺症,受害方親屬將天台縣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天台縣泳溪鄉政府、縣水利水電局等三方起訴至法院,索賠271萬。目前,法院已立案並兩次進行司法鑑定。

圖爲天台縣法院

>>>河灘遊玩

身高1.75米小夥踩空墜入2米深砂坑,溺水獲救後智力低下、幾近失明

7月26日,浙江台州方女士回憶,2023年7月7日晚,她和弟弟趁週末一起回老家天台縣泳溪鄉巖下方村,第二天早上8點左右,他們去河堤一帶散步。

“我弟弟帶我兒子走在前面,經過河灘邊時,那裡有石堆,我弟弟突然就踩空掉下深坑。我弟弟身高1.75米,無法站立,整個人被淹沒,那裡水位約2米深。”

圖爲事發地點

“我跟上去才發現不對勁,之前那裡的水很淺,很平坦的,就到小腿肚。我和他都不會游泳,等喊來人救上來,耽擱了時間,當時心跳都停止了,我們打了120,最終是被搶救過來。”

小夥墜2米深疑似砂坑

方女士表示:“因爲溺水時間太久,腦損傷嚴重,導致視力低下、運動障礙,智力也受了影響。”

醫院診斷記錄顯示,缺血缺氧性腦病後遺症、吸入性肺炎、中樞性面神經麻痹,肢體活動障礙,雙手精細運動較差,手部力量控制欠佳,需加強康復治療。

小夥溺水獲救幾近失明智力下降

方女士表示:“從我弟弟出事後,沒有任何一方來找我們善後,所有救助費用都是我們自付。”

>>>誰在挖砂?

淺灘咋變深坑?親屬稱現場沒警示牌沒防護設施

方女士告訴記者,居住在當地的村民,經常會在河道邊散步、遊玩,“這個河道並非常年無人走動的河道,那裡本來就是一個很平坦的淺灘,後來變成一個圓形的水坑,寬度大約不到兩米,就像一個碗狀,中間的水很深。”

事發現場沒有設立警示標牌,沒有防護設施

方女士表示,事發現場沒有設立警示標牌,沒有防護設施,“要不然他舅舅怎麼會帶外甥去危險的地方呢?如果我們知道那裡挖了深坑,我們又不會游泳,肯定就不會去了。我們是事後才知道那裡挖了那麼深的坑。”

方女士與一位工作人員的溝通記錄顯示,當年8月,她詢問挖砂去向,“人家跟我說,拿去到幹坑村澆操場。”

據家屬瞭解,2022年11月起,因天台縣泳溪鄉幹坑村需要修建操場,天台縣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受委託將巖下方村河道邊的砂土挖掘至幹坑村。

“我們找‘基投公司’,他們說他們沒挖過;我們去問泳溪鄉政府,說不知道有人挖砂,說鄉長調任了,要等時間去了解,後面又說河道的事情歸水利局管;我們聯繫縣水利局,又說那裡歸泳溪鄉政府管。就是各種推脫,都說不知道誰挖的坑。”

無奈之下,家屬通過法律途徑維權,“2024年2月,我們就向天臺縣法院起訴了他們三方,法院委託浙江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做了司法鑑定。”

據介紹,受害方親屬正式起訴上述三家部門,索賠271萬。

>>>法院立案

司法鑑定雙眼三級傷殘幾近失明,昔日大專生智力就像幾歲小孩

2025年3月14日,天台縣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就原告方健與被告天台縣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天台縣泳溪鄉政府、縣水利水電局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於3月14日立案。

案件受理通知書

2024年8月,法院委託進行司法鑑定,當年11月鑑定意見書顯示,被鑑定人符合“器質性精神障礙(輕度智能減退)”的診斷標準,傷殘等級評定爲七級傷殘。

小夥住院畫面

2025年3月20日,天台縣法院委託再次進行司法鑑定,浙江大學司法鑑定中心6月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被鑑定人因溺水致缺血缺氧性腦病、急性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急性腦病綜合徵等損傷。經治療後,目前遺留雙眼視覺功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 HM/眼前,屬盲目4級),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評定爲三級傷殘。

方女士解釋稱:“法院申請做司法鑑定,都搞了一年時間。我弟弟的眼睛是三級傷殘,意味着他只能看到一個物體大概的輪廓、形狀,細小的東西就看不見了,相當於失明。精神鑑定他就像個幾歲的小孩,腦子變傻了。”

方女士傷心地說,這次意外,毀掉的是弟弟的一生,“他當年才23歲,還沒成家。他是大專學歷,學計算機專業,原本在一家企業做設備維修剛工作一年多。

涉事小夥和小外甥

“我父母都60多歲了,在照顧他。如果兩個老人沒了,他一個人怎麼辦呀?”

>>>當地迴應

鄉政府稱曾協調過,事發地已徵地搬遷在建水庫

7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天台縣泳溪鄉政府,工作人員表示不知道挖砂一事,“原來這件事情是協調過了,現在具體是什麼情況不清楚。(既然)起訴了,那肯定之前是協調過的,具體的我這邊不知道。”

對於事發地是否加設提醒警示措施,工作人員答覆稱:“水坑那個地方現在是寧海縣水庫的建設範圍,那裡已經是水庫建設的地方,現在已經徵地都徵掉了,村莊都搬遷掉了,正在建設中。”

記者詢問當年鄉政府負責人,工作人員迴應稱:“2022年換屆已經換過了,他現在不在這了。”記者隨後聯繫到這位當年的負責人,其表示:“我現在沒在泳溪鄉政府了,我不知道這個事情。”

7月28日,記者聯繫上一位鄉幹部,對於2022年11月在巖下方村是否有挖砂情況,挖砂是否用於鄰村操場填埋,其迴應稱:“2022年我還沒來鄉里,這個不確定。”這位鄉幹部否認委託“基投公司”挖砂。“挖砂是縣裡面,砂子是國土資源,跟我們鄉里沒有關係。它沒辦法和我們鄉里籤合同的。因爲沙子是國家資源,鄉里沒辦法做主。”該幹部表示:“家屬有起訴過,如果有問題可以一起來我們鄉政府面談。”

記者聯繫天台縣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要具體問項目的負責人去,因爲我沒有負責這一塊,你問我,我就不知道。公司項目這麼多。”

記者聯繫天台縣水利水電局,詢問當年河道挖砂協查情況,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這個不歸水利管。我們是辦公室,不是業務科室。”隨即提供了另外一部電話,但記者多次撥打均無法撥通。

>>>律師分析

涉事三方是否履行安全義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作爲原告方健的代理律師認爲,依據《民法典》以及《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涉事公司、鄉政府與水利水電局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受訪指出,從證據層面,受害方親屬在事發時拍攝的無警示標識、無圍欄的照片及視頻,可以直接證明相關方未履行安全施工義務。

醫院出具的“呼吸心跳驟停、缺氧缺血性腦病”等診斷報告,印證了損害後果與溺水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村民證言則可以證實該河道爲公共活動區域,被告對風險的預判義務應高於無人區域。因此,原告的證據已經形成完整鏈條,足以鎖定過錯事實。

周兆成告訴記者,涉事公司作爲實施挖砂作業的直接主體,若未依法設置警示標誌或隔離設施,放任河道結構鬆動的風險,即屬於直接過錯方;鄉政府作爲工程委託方,若未履行對施工方安全義務的監督職責,並且作爲屬地管理機構,明知該河道是村民日常活動區域卻怠於排查公共安全隱患,則構成嚴重失職。

此外,縣水利水電局作爲河道主管單位,對挖砂工程,如果沒有履行審批、督查整改義務,則屬於間接侵權。

“對於本案來說,三方行爲具有關聯性與互補性,共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符合《民法典》中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

周兆成表示:“我曾前往其家中探望,親眼目睹了受害人當下承受的痛苦,以及這起事故對他人生造成的毀滅性傷害。一個原本前途大好的青年,人生軌跡因這場意外被徹底改變,實在令人痛心。”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