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強壓13歲少女逞欲 「非強制性交」關鍵曝光
臺中一名21歲張姓男子,去年5月間竟對年僅13歲的A女伸狼爪,帶回住處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21歲張姓男子,去年5月間竟對年僅13歲的A女伸狼爪,帶回住處性侵得逞。A女母親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臺中地院審理後,雖認定張男與A女發生性行爲,但因案發後兩人仍持續聯繫、互動頻繁,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反應不同,因此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改依「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判刑3年4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1歲)的妹妹與A女是學姐妹關係,張男因此認識A女。今年5月11日凌晨,張男騎電動自行車到A女住處,載她回自己位於臺中市烏日區的住處。張男明知A女未滿14歲,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在房間內要求A女脫下短褲,撫摸A女腹部、背部後,脫去A女內褲,再脫去自己全身衣物,性侵得逞。
A女母親發現女兒行爲異常,追問下得知真相,憤而報警。警方同月16日持搜索票到張男住處搜索,扣得枕頭、牀單、涼被、內褲、T恤等物品,並通知張男到案說明。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與A女發生性行爲,但否認違反對方意願。辯護人指出,案發後A女仍與張男及其妹妹一同出遊,雙方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聯繫,直至今年9月,顯見兩人互動正常,並非強制性交。
法官調查發現,A女案發後仍留在張男住處過夜,翌日還與張男及妹妹一起去家樂福逛街,後續數月仍與張男頻繁通話、傳訊,甚至分享日常生活照片及影片,直至今年9月。法官認爲,一般性侵被害人通常會對加害人產生畏懼、厭惡,避免再接觸,但本案A女與張男的互動模式與常情不符,因此難認張男有違反A女意願而爲性交。
法官審酌,張男明知A女未滿14歲,仍爲滿足私慾與其發生性行爲,對A女身心造成不良影響,且雖與A女及其母親調解成立,但未賠償任何金額,因此判刑3年4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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