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論文遭認定抄襲撤銷學位 副教授提行政訴訟吞敗

法院認爲,論文相似度軟體僅供參考,並不能取代人工審查,審定會已給予副教授說明機會,程序並無瑕疵,最終判決副教授敗訴。(資料照片)

一名在國立科技大學任教的副教授,當年所着博士論文遭檢舉爲抄襲,經母校審定後撤銷學位。副教授不服,主張論文相似比僅15%,未達抄襲標準,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副教授論文確實存在大段抄襲情形,撤銷學位程序並無違誤,判決副教授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副教授於2004年時於某國立大學取得博士學位,而教育部在2023年8月接獲檢舉,指其論文涉及抄襲,隨即函請原授予學位的大學展開調查。該校成立審定會,遴選3名校外學者審查,2人認定抄襲成立,另1人則認爲未達抄襲,但也指出部分內容確有違反學術倫理。綜合意見後決議抄襲成立,於2023年12月發函通知撤銷學位,副教授申覆仍遭駁回。

副教授於是提起訴訟,她抗辯自己的研究屬於文學批評領域,論文引用歐洲多國語文的理論,卻送只至英美文學專業審查,專業性不足;且論文經審覈軟體比對僅15%相似是在合理值內,而校方卻採用人工審查,不符合現代審覈標準。

被告大學則迴應,審定會由律師、文學院院長與委員等5人組成,程序完整,審查人亦依法遴選。因論文年代久遠,軟體比對產生自我比對,故改採人工比對,審查意見明確指出從摘要到各章節均有抄襲情形,決議撤銷學位並無不當。

高高行法官審酌,3名審查人均爲外文或英文系教授,未脫離論文專業範疇。報告書指出,副教授論文確實有大段內容直接擷取已出版資料,且未列入引用書目,內容經比對有33筆未列在參考來源,難以撰寫疏漏做解釋。

且法院認爲,論文相似度軟體僅供參考,並不能取代人工審查,審定會已給予副教授說明機會,程序並無瑕疵,最終判決副教授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