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Concord案的移轉裁定:管轄權爭議的釐清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第381期《法院駁回音樂出版商對AI公司的初步禁制令聲請:2025年CONCORD案》一文曾提及,原告Concord方選擇于田納西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Anthropic。但該法院卻在2024年6月24日以欠缺「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爲由,裁定將本案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以下簡要介紹這段插曲。
依美國民事程序,須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才具權力審案?
「管轄權」是法院就案件進行審判或發出命令的權力[1]。美國民事程序中,法院必須具備「事務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及「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纔有權對具體個案進行審理,以下將分文介紹。
事務管轄權
事務管轄權係指法院就特定類型事件進行審理並提供救濟的權力[2]。聯邦法院事物管轄權的兩大來源爲多元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及聯邦問題管轄權(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前者之條件爲爭議金額超過$75,000美元且當事人爲不同州的公民。後者則爲對基於聯邦法律產生的訴訟的管轄權[3]。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爲聯邦法,因此聯邦地區法院就著作權訴訟有事務管轄權。
屬人管轄權
屬人管轄權指法院對其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律實體之權利義務進行裁判之權力。即使被告非本州居民,美國法院通常仍得對之行使屬人管轄權,惟須符合下列條件:(1)合於法院地州對非居民管轄之規定﹝長臂管轄法(long-arm statute)﹞;(2)被告與該州具有「最低限度聯繫」(minimum contacts),意指被告在法院地州從事持續且系統性之行爲﹝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或該訴訟系因被告與法院地州之特定聯繫而生[特定管轄權(specific jurisdiction)﹞;(3)法院對非居民被告行使屬人管轄權具有合理性[4]。
法院對本案欠缺「屬人管轄權」的認定
本件唯一爭點爲法院對被告Anthropic是否具特定管轄權。對此,法院審酌的焦點在於,Anthropic是否「故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其在法院地州內從事活動的特權。此要件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不會僅因「隨機、偶然或稀薄之聯繫,或他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之單方行爲而被傳喚至某管轄權」[5]。
原告Concord方主張,從下列四點可看出Anthropic之行爲系故意導向或明確針對田納西州,從而構成故意利用:(1)透過位於田納西州之員工從事業務、(2)與田納西州企業維持契約關係、(3)透過其高度互動式網站接觸田納西州使用者,以及(4)在田納西州侵害原告之受著作權保護之歌詞[6]。法院逐一加以反駁:
Anthropic在田納西州遠距工作之員工
Concord方主張Anthropic在田納西州維持3名全職員工,構成故意利用[7]。對此,Anthropic表示,在Anthropic之261名員工中,僅此3員居住於田納西州,以遠距工作方式從事其在加州之工作。此3員與Claude之訓練、開發或銷售行銷及該模型之決策制定無關,且該3員系自願在家中工作,而非在Anthropic支付費用或設立之辦公室工作[8]。
法院認爲,雖然此3員主要在田納西州境內遠距工作,但Anthropic並無積極招募這些員工至田納西州工作、要求或請求其於僱用後在田納西州工作,或明確指派其在田納西州建立或擴展Anthropic之業務。Anthropic僅系允許此些員工在家工作,該安排之目的僅爲員工個人便利,不會使實體受該州屬人管轄權約束[9]。
Anthropic與田納西州企業之契約
其次,Concord方主張Anthropic與田納西州企業至少有3項長期協議,提供並授權其AI服務,此舉系明確針對田納西州之行爲[10]。
法院指出,根據第六巡迴上訴法院2000年Calphalon案,單憑被告與法院地州居民締約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故意利用[11]。相反地,法院必須對先前談判及預期未來後果、契約條款,以及當事人實際交易過程等整體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Concord方提供之證據,並無任何跡象顯示Anthropic是因爲這些企業位於田納西州而提供Claude的API存取權限。實際上Anthropic接受來自任何想將Claude納入其產品之企業之申請,無論該企業位於何處。Anthropic和某些位於田納西州之企業有契約關係,僅系「偶然」聯繫,並非故意利用[12]。
Anthropic之網站
Concord方接着主張,Anthropic透過其「高度互動式」網站向田納西州使用者提供Claude AI模型,構成故意利用。法院指出,網站經營者是否故意利用法院地州,應視其網站之互動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就僅供使用者存取資訊之純被動性網站而言,行使管轄權並不適當。但對與使用者進行商業交易或締結契約之高度互動網站而言,行使管轄權並無不妥。對於處於兩個極端之間的混合式或互動式網站,管轄權之行使應視其互動程度及資訊交換之商業性質而定[13]。
法院認定Anthropic之網站既非純被動性,亦未達高度互動性。理由在於,雖然使用者可直接向Claude提問並接收AI生成之回覆,但並無證據顯示田納西州居民在該網站下載並締結契約。由於Anthropic之網站屬中度互動性,法院必須進行事實調查,以判定是否構成故意利用[14]。
Concord方強調Anthropic網站之2項互動功能,足以顯示其刻意接觸田納西州居民之意圖。首先,網站邀請田納西州使用者透過網站本身之聊天框界面「與Claude對話」,且「Claude」可輸出田納西州特定資訊。其次,在Anthropic網站上存取Claude之使用者必須首先完成「多步驟程序」,包括提供電子郵件、輸入驗證碼、確認姓名及年齡、接受網站服務條款及提供手機號碼等[15]。
法院認爲,雖然Anthropic之網站可於田納西州存取,而且Claude可輸出與田納西州相關之內容,但這些尚不足以構成故意利用。理由在於,故意利用最重要之判斷因素爲法院地居民是否實際向被告訂購產品,以及被告是否實際透過其網站向法院地居民銷售產品。然而,Concord方並未提出Anthropic透過其網站向田納西州客戶進行任何銷售之證據。Concord方亦未舉證Anthropic故意向田納西州客戶尋求業務、在其網站上敘述任何特別針對田納西州之業務內容,或其與田納西州居民之互動等,已超越使用者在田納西州與Claude互動或申請API存取權限之隨機或偶然性[16]。
在田納西州之侵權輸出
Concord方之最後論點爲,Anthropic向田納西州使用者提供其非法重製、散佈及展示其著作之服務,已構成故意利用。但法院認爲這和前述網站存取是同一件事。基於相同理由,法院認爲不能僅因使用者可在田納西州存取Claude及Claude可應要求輸出與田納西州相關之內容,就認定Anthropic故意利用田納西州[17]。
法院最終裁定將案件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在認定欠缺屬人管轄權後,法院即應駁回該訴訟,或將案件移轉至其他具有權之法院。基於下列2點考量,法院決定根據28 U.S.C. § 1631之規定,在符合正義利益之情形下,依職權將本案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首先,法院認爲Concord方本得於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這是因爲,該法院不但對著作權案件具有事務管轄權,而且對主要營業位於美國加州舊金山市的Anthropic,也有屬人管轄權[18]。
其次,法院對於轄區移轉符合正義利益與否,享有廣泛裁量權。鑑於Concord方已提出暫時禁制令聲請,並且完成書面答辯,考量該聲請之時效性,將本案移轉至無管轄權爭議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符合正義利益[19]。
結論
基於上述理由,田納西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最終裁定對本案被告欠缺「屬人管轄權」,並決定將案件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備註:
延伸閱讀: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新堡大學法學博士
延伸閱讀&電子報訂閱連結: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83期;歡迎加入NAIPNews網站會員成爲我們的訂戶,以掌握最關鍵的專利商標智財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