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報稅/海外虧損抵稅 限同類所得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衆申報海外所得,不能將同年度海外財產損失拿去抵扣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提醒民衆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時,財產交易所得、利息等所得性質不同,不能混合計算。
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不動產的民衆要注意,若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2024年度爲750萬元),就須申報最低稅負。
國稅局表示,這些海外所得不會自動顯示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清單中,需要納稅人主動檢視與申報,否則漏報將被補稅甚至處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包含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舉凡海外股票買賣、房地產交易、收租、利息收入、薪資報酬、退休金、獎金或其他各類所得皆在列。
國稅局表示,最常見的申報錯誤是將同年度海外財產損失拿去抵扣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舉例來說,小剛(化名)2023年有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但他將15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用來扣除利息所得,僅申報海外所得620萬元,經國稅局查覈後,覈定應補稅47.5萬元。
國稅局說明,小剛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用來扣除不同類別的利息所得,導致申報錯誤,因此才需要補稅。
國稅局提醒,即便是從海外匯回資金,若是單純個人資金運用(例如匯回存款本金)並不涉及所得性質,就無需申報課稅,但若爲獲利,例如股票交易、金融投資收入等,就可能涉及所得,皆屬應申報項目。
特別要留意的是,海外所得一向不在報稅憑證自動下載的項目中,無論是上網查詢或親自到櫃檯,都無法自動載入資料,民衆一定要主動申報,否則被查出漏報,不但要補繳稅款,還可能面臨罰鍰。
若發現過去有申報不正確情形,可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被檢舉前,主動補報補繳,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則可免除處罰,只須補稅與利息。國稅局表示,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不動產的民衆,務必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一併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