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女爽玩男模店「籤50萬本票」 怪老爸亂爆料...這下業者慘了

▲蘇姓少女到男模會館消費欠鉅款,簽下50萬元本票。(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高雄市三民區一家男模會館發生消費糾紛,店家多次違法讓一名17歲未成年蘇姓少女出入酒店消費,且見少女是常客「信用良好」同意累計帳款月底結清,導致少女欠下鉅款還不出,自願籤50萬元本票,蘇父得知後氣炸,痛訴店家太惡劣。警方表示,全案依強制、恐嚇、兒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勞基法進行偵辦,情節嚴重恐遭勒令停業。

蘇姓少女的父親向媒體投訴,稱女兒近期多次向他借錢,聲稱被公司追債,他了解後才發現女兒涉足男模店欠下鉅款,還簽了本票,也質疑業者爲何開放讓未成年少女進入陪侍場所。

警方獲報後主動介入調查,雖蘇父不願報警,但仍通知男模會館業者、17歲蘇姓少女到案釐清。經查,蘇姓少女、業者口徑一致,均表示蘇姓少女是男模會館的常客,僅熟識男模會館裡的幹部,並沒有在會館工作。

業者表示,蘇姓女子每每消費都有成年友人陪同,她也稱自己是成年,且每次消費紀錄都很正常付款,算是信用良好。直到上個月,蘇女有多筆消費紀錄未當場付清,由於她與會館內部幹部熟識,因此同意讓她累計帳款月底結清,但蘇女還不出來,而與她同行友人則說有把消費金額給蘇女,認爲蘇女賴帳,纔會找上她負責。

蘇姓少女則表示,她是自願簽下50萬元本票,會館幹部並沒有要她去澎湖陪酒抵債,也沒有遭到脅迫,還怪爸爸搞不清楚狀況亂爆料。

雖然業者和蘇姓少女口供一致,但警方仍不排除會館恐涉強制、恐嚇罪嫌,若查證屬實,將會移送偵辦。

針對蘇父指控業者僱用未成年少年於酒店工作、流連酒家,警方表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色情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8條,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於該等性質場所充當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此外,業者疑似僱用少女部分,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用未滿18歲者,不得讓其從事危險或有害之工作,若僱主如未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有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並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警方將蒐證後移請社會局、勞工局進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