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暑假工遭公司法定代表人性騷擾,賀某(男,38歲)行拘!賠償!

女生方某在打暑假工時竟遭公司法定代表人性騷擾,起訴對方索賠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

5月28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上月公佈此案一審判決書,支持了方某的部分訴求,判決賀某向方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款3萬元。

16歲的方某系重慶人。去年9月,她提起訴訟,向賀某索賠交通費600元、住宿費400元、生活費500元、誤工費50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她起訴稱,自己在東莞某資源諮詢公司從事暑假工期間,賀某於去年7月至8月19日多次對她採取摸腿、摸背等行爲。判決書披露,賀某如今38歲,家住陝西城固縣。

法院認定,去年7月,方某初中畢業後,暑假前往東莞市與在當地工作的父母相聚。其間,東莞市某資源諮詢有限公司招聘接線員,方某應聘至該公司工作。工作期間,賀某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工作場所對方某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騷擾行爲。去年8月21日,賀某被東莞市公安局抓獲,隨後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方某法定代理人主張,方某遭遇賀某性騷擾後,性情驟變,沉默寡言,不願與父母提及此事,暑假結束後回到老家讀高中學習成績也明顯下降。方某作爲未成年人,此事件給其造成極大的心理痛苦及困擾,嚴重影響了其身心健康。

法院認爲,方某在案涉公司打暑期工期間,賀某多次在違背方某意願的情況下,於工作場所內對其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行爲,已構成對方某實施性騷擾,方某主張賀某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合法有據。

賀某對方某實施性騷擾,侵害了方某的人格尊嚴,構成人格權的侵害行爲。方某在遭遇性騷擾時年僅15週歲,尚未成年,身心處於發展階段,遭遇性騷擾必定對其健康成長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方某法定代理人主張,方某遭遇被告侵害後,性情驟變、成績下滑,可見方某因賀某的侵權行爲導致了嚴重精神損害。因此,方某訴請賀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賀某利用職務之便,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性質惡劣,與國家法律、公序良俗提倡的應對未成年人加強保護相違背。依據相關規定,法院酌定賀某應向方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

至於方某訴請被告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因其未能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今年2月12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賀某向方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款3萬元,駁回方某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唐夢葭

編審: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