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起實施!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新規出爐,變化很大

8月2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將於2025年10月9日起實施。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具體包括界定互聯網營銷活動範圍、強化營銷內容審覈、明確營銷制度與部門、加強營銷人員與賬號管理、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加大客戶保護力度、明確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爲等,旨在加強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的全過程監管,指導期貨公司合規有序展業,保護期貨交易者的合法權益。

《暫行規定》聚焦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出現的問題與風險隱患,從9個方面提出具體監管要求。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進行了更爲全面和細緻的規範與調整。

期貨日報記者詳細梳理了《暫行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的不同之處:

1.營銷概念

《暫行規定》明確,互聯網營銷活動,是指通過互聯網對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經紀或者期貨交易諮詢服務進行商業性宣傳推介的活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擴大了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概念定義,將“期貨交易諮詢服務”納入其中,使營銷範圍更加清晰。

2.營銷管理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分支機構開展活動的條件及限制: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總部授權和統一管理下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

營銷範圍方面,《暫行規定》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期貨公司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不得與其他業務混同”的規定。

營銷人員與賬號管理方面,《暫行規定》要求開展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爲獲得期貨公司授權並統一管理的期貨從業人員,公司應當強化培訓、監督和檢查,對各類營銷賬號統一管理。《暫行規定》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營銷活動應當明確標識、明確風險提示,並與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投資者教育活動在內容、人員等方面作出明確區分”的規定。

營銷內容管理方面,新增“營銷內容應當顯著標明公司名稱、風險提示等信息”的規定。

此外,“期貨公司應當對營銷活動全流程留痕,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的規定未發生變動。

3.第三方機構事前評估、訂立協議、支付費用

《暫行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對第三方機構的服務質量、業務合規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徵求意見稿則要求期貨公司對第三方機構的業務資質、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

與第三方機構訂立協議方面,《暫行規定》新增一項規定:期貨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協議後需要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此外,《暫行規定》要求協議應當明確第三方機構在爲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爲:(一)違法獲取客戶信息;(二)違規開展期貨居間活動;(三)介入期貨交易開戶及後續客戶服務、提供交易建議等業務環節;(四)使用超出期貨公司審覈範圍的營銷內容;(五)爲期貨公司規避監管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

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費用方面,《暫行規定》要求期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客戶開戶量、交易量、手續費、資金量等期貨業務指標掛鉤或者變相掛鉤的費用。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並未要求第三方機構具備居間資格。

4.客戶保護

《暫行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加強風險提示和回訪,公示手續費收取標準不得高於公示標準收取手續費,對客戶頻繁交易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瞭解情況、提示風險等。

同時,《暫行規定》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一)使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統一審覈或者未經授權的營銷內容;(二)以承諾或者誇大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形式進行營銷;(三)使用混淆概念、不當類比、片面宣傳等不當營銷手段;(四)其他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行爲。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刪除了“提供交易建議或者誘導客戶頻繁交易”“使用誇大、虛假的營銷內容”的規定。

5.公平競爭

《暫行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等手段詆譭競爭對手,損害其他期貨公司信譽;(二)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營銷;(三)通過不正當方式引流,干擾正常搜索結果;(四)其他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爲。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刪除了“直接或者間接向搜索引擎平臺等購買包含其他期貨公司名稱等關鍵詞”的表述,直接概括爲“不正當方式引流”。

6.監督檢查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新增“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信息共享機制。相關單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規定。

7.其他《暫行規定》還新增了以下內容:第三方機構超出與期貨公司合作範圍開展業務,涉嫌非法期貨活動的,依照打擊非法期貨活動有關規定處理。期貨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品牌宣傳、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開展期貨行情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的,應當同時遵守《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等規定。證券公司爲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涉及互聯網營銷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第三方機構的要求。

有業內人士告訴期貨日報記者,總的來看,《暫行規定》將對期貨行業產生深遠影響。對期貨公司而言,《暫行規定》有助於規範其營銷行爲,提升合規經營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對期貨行業來說,《暫行規定》將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促進期貨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未來,期貨行業將更加註重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致力於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源自: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