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孩子不幸溺亡,父母把4名玩伴告上法庭
5名不滿12歲的孩子結伴戲水,
卻不幸發生溺亡慘劇。
事發後,痛失愛子的父母
將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
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究竟未成年玩伴該不該爲意外擔責?
法院會如何判決?
2024年3月,廣東河源,5名未成年人(年齡8歲—11歲)相約到某橋下水潭玩耍。起初,5人在淺水區玩沙、玩水。之後,其中3人往深水處走,10歲的小明與8歲的小紅不慎落水,當時,11歲的小東救起了離自己較近的小紅,但因水深不敢過去拉正在水中掙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對方趕緊游回來。岸邊9歲的小麗與11歲的小天發現後大聲呼救,並用電話手錶報警。
之後,救援人員趕到現場,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與小明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河源市和平縣法院經審理認爲,幾名同伴均爲未成年人(均未滿12週歲),雖對到河邊玩耍及到河中游泳可能導致的危險有一定的風險認知,但身體及智力發育尚不健全,面對突發情況時自保尚有不足,並非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
在小明溺水時,在不能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能給其他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賦予超過其能力的義務,同時其他同伴呼喊、報警等行爲,已盡到與其年齡、智力、體能、閱歷相當的一般救助義務,因此,同伴對小明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後,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訴。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指出,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劇的發生,都向社會敲響警鐘。未成年同伴並非法律規定的法定救助義務主體,本案中救助主體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救助能力有限,不應苛責其必須成功施救。如悲劇不幸發生,除親自救助外,同伴可積極採取呼救、向周邊成年人求助或報警等合理方式,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救助行動,爭取最佳救援時間。同時,請各位家長切記,家長作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務必增強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切實承擔監護責任,盡到教育和保護義務,守護孩子健康成長。
法官提醒,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發期,家長應盡到更嚴密的監護職責,嚴防意外事故發生。
(來源:廣州日報)